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