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村(居)民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