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职责第十三条已废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督促个体私营经济协会配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二)配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