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职责第十条已废止本市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计划生育信息;(三)配合现居住地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