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
- 制定机关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0年12月11日
- 施行日期
- 1999年8月1日
- 条文数
- 2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无锡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司法工作条例
(1999年5月25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制定 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8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人大常委会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机关正确的判决、裁定、决定及其他执法行为。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情况;
(二)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三)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四)依法办案,惩处违法犯罪,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
(五)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情况;
(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或者任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诉、控告、检举的情况;
(八)依法应当由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其他事项。
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报告时,其组成人员可以提出询问,被询问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司法工作的专题汇报,并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对重大事项,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提出的意见,司法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并报告办理情况。
质询案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答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次答复。必要时,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就质询的问题作出决定,由受质询机关执行。
在调查委员会调查情况时,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提供真实情况和材料。
(一)由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听取司法机关对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了解案情;调阅案件卷宗及相关材料;向司法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要求限期报告办理结果;必要时,提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
(二)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司法机关对案件办理情况的专题汇报;组织调查小组调查;向司法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责成司法机关限期办理并报告结果;必要时,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案件审议后作出决定,责成司法机关报告案件办理情况;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发出监督意见书。
人大常委会发现司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应当责成其及时纠正。
(一)对本级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或者进行刑事审判,依法应当报告的案件;
(二)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
(三)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重大的违法事项,应当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
(一)责成有关机关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纠正;
(二)责成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三)对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依法作出免去或者撤销职务的决定;
(四)对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依法提出罢免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