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第三条有效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集体行使职权,不直接办理案件。人大常委会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机关正确的判决、裁定、决定及其他执法行为。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