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司法机关的工作计划,总结、重要工作情况等材料,应当及时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