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人大常委会发现司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应当责成其及时纠正。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