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人大常委会发现司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应当责成其及时纠正。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