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对于下列案件,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一)对本级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或者进行刑事审判,依法应当报告的案件;(二)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三)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案件。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