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人大常委会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对司法工作进行评议。被评议机关应当根据代表提出的评议意见,切实改进工作,及时报告处理情况并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