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以下工作实施监督: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情况;
(二)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三)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四)依法办案,惩处违法犯罪,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
(五)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情况;
(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或者任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诉、控告、检举的情况;
(八)依法应当由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