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妨碍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的,同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一)责成有关机关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纠正;(二)责成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理;(三)对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依法作出免去或者撤销职务的决定;(四)对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依法提出罢免案。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