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司法工作中发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可以依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