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第八条有效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其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对司法机关的质询案。质询案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答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次答复。必要时,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就质询的问题作出决定,由受质询机关执行。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