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第五条有效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重大事项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重要的日常工作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处理,具体工作由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和相关工作机构办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