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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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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

第五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重大事项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重要的日常工作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处理,具体工作由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和相关工作机构办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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