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司法工作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及其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