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第十条有效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司法工作进行视察和执法检查,并提出建议和意见。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听取视察和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