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根据情况交司法机关直接处理;或者转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要求在两个月内报告处理结果,不能按期处理完毕的,应当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