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 制定机关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9年10月29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社区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和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活动提供条件。
民政、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地税、体育、城乡建设、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
第二章康复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设立残疾人康复站,有条件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残疾人康复场所,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第三章教育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提高残疾人适应社会的能力。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不得因残疾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四章劳动就业
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对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就业的,在开办和经营过程中,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城镇贫困残疾人灵活就业或者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补贴外,个人缴费仍有困难的,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牧区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残疾人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第五章社会保障和无障碍环境
丧失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在城镇的,由社会福利院收养;在农村牧区的,由敬老院收养或者按"五保"规定供养。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机构。
(一) 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开办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
(二) 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三) 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四) 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一) 进入文化、体育、旅游景区景点和其他公共场所减免收费,并准许其携带必备的辅助器具;
(二)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对持有视力残疾证的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免费邮寄;
(三) 广播电视服务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在收视费上给予减免;
(四)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可以优先享受相关政策。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对居住区内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
安置、接收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特殊教育学校等,应当设立无障碍设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对经济困难的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
(一) 对侵害残疾人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二) 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残疾人必要帮助的;
(三) 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招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
(四) 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
(五)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及时维修和保护造成后果的;
(六) 在人员招聘录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