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康复第十三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残疾预防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