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措施,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机制,通过多种渠道救助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丧失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在城镇的,由社会福利院收养;在农村牧区的,由敬老院收养或者按"五保"规定供养。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机构。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