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依法按照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市和旗县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