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二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在职工的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人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