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