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的实施,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社区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和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活动提供条件。

民政、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地税、体育、城乡建设、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残疾人工作。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