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残疾人康复事业的投入,按照上一年度统计公报的总人口数每人每年不少于一元的标准作为残疾人康复事业的经费,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