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设施和城市交通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执行。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对居住区内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

安置、接收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特殊教育学校等,应当设立无障碍设施。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