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康复第十一条有效市和旗县区应当逐步设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康复医疗、训练和服务,开展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设立残疾人康复站,有条件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残疾人康复场所,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