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对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