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27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包头市残疾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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