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不得因残疾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