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0年10月19日抚顺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0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0年12月16日公布施行 根据2005年4月22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经营者。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取得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第二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新建住宅竣工后,应当具备环境卫生作业条件,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环境卫生交接手续。
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共厕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改造或者重建,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厕所。
第三章清扫与保洁管理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交通始末站、停车场、集贸市场应当实行全日保洁。
(一)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绿化带、广场、桥梁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各单位门前按照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负责;
(三)居住区内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民办清扫队伍负责,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办理环境卫生移交手续的由产权单位负责;
(四)城市公共绿地、交通始末站、公园、风景区、体育场、停车场等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由开办单位负责,各种摊点由经营者负责;
(六)国铁、电铁、公路沿线和城市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公共厕所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负责。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烟蒂、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和任意抛弃动物尸体;
(四)随地填埋、焚烧垃圾。
各类宠物在室外排泄的粪便由饲养人清除干净。
第四章垃圾清运与排放管理
垃圾的清运应当日产日清。
无清运能力的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运。
医疗单位、屠宰厂、生物制品厂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由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统一收集、密闭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章冰雪除运管理
无冰雪除运能力的可以委托有偿除运。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活动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经营行为;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补建;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的,责令限期清理,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补建或者恢复其使用性质,对责任单位处以设施造价2倍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或者将其混入生活垃圾中排放的,责令立即改正,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范围内或者作业场所挖掘的,责令立即恢复,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的罚款。向环境卫生设施内排放腐蚀、易燃易爆或者剧毒物质的,责令立即清除,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在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对责任人处以50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清扫保洁的,责令立即改正,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一)(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对责任人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三)(四)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清除,对责任人处以20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畜力车撒落粪便或者其他杂物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清除,对责任人处以5元的罚款。宠物在室外排泄粪便饲养人未清除的,责令清除,处以20元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垃圾达不到日产日清的,责令限期清运,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元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排放垃圾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乱排乱倒垃圾的,暂扣其运输工具,责令限期清除,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每立方米200元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月缴费额3‰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清除冰雪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往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或者向检查井内、路面倾倒冰雪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