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垃圾清运与排放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