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