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经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位置和设计,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施工。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