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垃圾清运与排放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医疗单位、屠宰厂、生物制品厂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由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统一收集、密闭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