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环境卫生实行统一管理,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环境卫生的具体管理。

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