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垃圾处理场和粪便处理场。确需设置的必须经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