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不得擅自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迁环境卫生设施的,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或者补建,所需费用由拆迁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