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必须经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经营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取得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