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烟蒂、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和任意抛弃动物尸体;

(四)随地填埋、焚烧垃圾。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