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清扫与保洁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烟蒂、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和任意抛弃动物尸体;(四)随地填埋、焚烧垃圾。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