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垃圾清运与排放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排放建筑垃圾、自管住宅的生活垃圾和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垃圾应当到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按照指定的地点排放。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