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居住区和国铁、电铁、公路沿线以及公共场所、水域等公共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