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2年9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11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2年12月26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1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采取各种措施,严格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堵塞违法犯罪活动的漏洞;
(三)加强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四)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积极排查调处、疏导民间各类矛盾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
(六)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七)加强铁路护路联防工作,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
(八)加强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并使其治安管理工作规范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当发挥职能作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应当有一名主任或者副主任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综合治理措施;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五)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研究制定对策,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章社会责任
(一)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及时查处侦破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案件,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制定、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加强对特种行业及流动、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疏导、调处各种民间纠纷,检查、指导各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和群防群治工作,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回访、帮教工作;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依法行使检察职能,加强法律监督,提出检察建议,做好对监外执行人员改造的监督工作;
(三)人民法院应当做好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及时处理行政、民事案件,防止矛盾激化;
(四)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做好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
(五)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要积极开展警民联防,加强治安巡逻,做好内部保卫和执勤工作。
(一)对居(村、牧)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二)制订和完善居民公约、村民公约,开展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三)建立健全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及时调解各种民间纠纷;
(四)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具体措施;
(五)及时报告本辖区和涉及本辖区的群体性纠纷或者苗头,积极采取排解措施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
(六)做好本辖区违法人员、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做好本村、本社区外来人员暂住、寄住和租赁房屋的管理工作;
(八)参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九)组织居(村、牧)民参加治安联防,协助司法机关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做好禁赌、禁毒工作,反对邪教,制止封建迷信活动;
(十)经常开展安全、文明社区创建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公民应当学法、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章社会保障
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致伤致残的,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延误;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伤残人员的医疗、生活补助、赔偿等费用作出处理。违法犯罪行为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单位内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负责解决。
群防群治工作所需的经费,可以本着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解决。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一)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侦破重、特大案件的;
(四)在治安防范、法制教育和社会帮教等各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五)积极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避免矛盾激化有突出功绩的;
(六)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献计献策,经有关主管部门采纳实施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七)单位领导人和治安责任人尽职尽责,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做出优异成绩的;
(八)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一)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地区或者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或者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治安的;
(三)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四)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严重的;
(五)因本地区或者本单位领导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重大案件或者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因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不认真查处和改进工作的;
违反前款规定,被实行"一票否决"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评选为文明、先进单位,其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选先进、模范,不得晋职、晋级。
群防群治组织成员徇私舞弊、敲诈勒索、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