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条有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目标,将责任人的职责、任务列入责任人任期目标,层层签定责任书,并制定考核、奖惩办法。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