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加强法制、道德、思想、纪律等方面的宣传教育;组织各种健康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抵御各种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