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有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