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农业、林业、水务、土地管理、地质矿产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所在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水利、水面、矿产资源等方面有关纠纷的调解处理,消除治安隐患。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