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七条有效卫生和药监部门要加大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