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考核,没有达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定目标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或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直至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建议主管部门给予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适当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地区或者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或者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治安的;

(三)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四)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严重的;

(五)因本地区或者本单位领导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重大案件或者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因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不认真查处和改进工作的;

违反前款规定,被实行"一票否决"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评选为文明、先进单位,其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选先进、模范,不得晋职、晋级。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