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六条有效民政部门要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加强社区建设,强化对各种社会团体的管理,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