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民政部门要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加强社区建设,强化对各种社会团体的管理,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